3月1日起,新媒体运营必知规定

03.24 / 2020

传媒内参导读:从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本文结合近几年来网络信息传播与新媒体采编相关的政策要点做了重点梳理,以供参考。

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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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从业者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要求至关重要。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网络信息传播与新媒体采编相关的政策要点,重点汇总梳理如下:

 

要点总结:

 

(一)“红线”不能踩,底线不能碰。禁载内容如下: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四不得”,要记牢。

 

1.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2.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3.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4.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拒绝不良信息

 

为了获得关注,不少报刊微信公众号铤而走险,最后落得封号的境地。须知只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拒绝不良信息,才能走得又远又好。

 

1.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2.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3.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6.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9.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标题和网络用语的使用上,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

 

2.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确保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

 

3.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2017年8月发布)

 

在隐私保护与具体文字使用上,要注意:

 

1.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2.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四)完善内容审核把关制度

 

1.不得刊发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

 

2.不得直接使用、刊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

 

3.要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来稿审核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4.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履行报备程序;

 

5.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新闻采编与经营两分开等制度。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2017年8月发布)

 

(五)转载、授权要注意

 

以下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转载使用他人作品,但需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依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2.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3.依照规定支付报酬

 

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条例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该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5.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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